近期,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因农村建房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李某兵新建住房,将房屋的内墙粉刷和地板砖粘贴承包给徐某波,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120元/平米。徐某波和其堂弟徐某飞、以及另外两名工人共同做工。在施工过程中徐某飞从二楼跌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无效,徐某飞的父母就将徐某波和李某兵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5111元。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李某兵雇佣徐某波、徐某飞等人包工不包料处理贴瓷砖、粉刷等工作,应当明确告知或者提示他人在工作中的安全规范。被告李某兵系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徐某波系实际承包人,在安全施工中具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客观实际、起因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兵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98044元,徐某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7353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某兵承担40元,徐某波承担30元,原告承担3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兵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赔偿主体难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3、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矛盾尖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